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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户口登记条例》第18条 公民变更姓名说明
《户口登记条例》第18条 公民变更姓名说明
更新时间:2014年12月21日 15:51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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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或者父母、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;
二、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,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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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通则》第99条 姓名权
公民申请变更姓名、更正出生日期与民族以及出生户口申报的规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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